15.2 供暖


15.2.1 工厂内的各类房间应根据工厂环境、生产工艺特点和运行管理需要进行供暖设计。供暖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宜符合表15.2.1的规定。
表15.2.1 供暖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
表15.2.1 供暖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
15.2.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的设备厂房或化验室等建筑物不应采用明火或电热散热器供暖。
15.2.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的设备厂房或化验室等建筑物的供暖管道应明设。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在地沟内时,地沟应采用干砂填实。
15.2.4 对于散发可燃气体的生产厂房,散热器供暖的热媒温度不应高于可燃气体自燃点的80%,且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10℃。
15.2.5 室内供暖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管道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行敷设时,不应小于300mm;
    2 交叉敷设时,不应小于200mm。
15.2.6 供暖管道穿过配电间、发电间、控制室时应采用焊接连接,且不应装设阀门、泄水设施等。
15.2.7 当供暖管道穿过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的设备厂房时,在穿墙处应设套管,套管周围、套管与供暖管道之间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15.2.8 当供暖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或变形缝时,应采取防止因建筑物基础下沉或变形缝变化损坏管道的措施。
15.2.9 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
15.2.10 厂区室外热力网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5.2.1 本条规定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及《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 3004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天然气液化工厂各功能房间的特点进行的规定。
15.2.2 含有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的房间是爆炸危险环境,故规定不应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15.2.4 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HG/T 20698的有关规定制定。
15.2.5 本条规定是防止供暖管道在绝热破坏后加热可燃气体、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管道,使管道内介质受热膨胀引发事故。
15.2.6 管道焊接相比法兰、螺纹连接质量可靠,供暖管道中的热媒发生泄漏时可能造成配电间、发电间、控制室的设备电气短路,故作此规定。
15.2.7 本条规定是为防止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通过套管进入其他房间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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